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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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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 落实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守住疫情防控网底。第五条 “五有”。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第六条 “一网格”。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人员到户、到人,做好假期返乡人员(特别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工作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督促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强调出现发热等症状后的自我隔离和报告。加强巡回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了解、核实和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第二项 落实社会、企业、事业单位“五有一网格”防控措施,守住疫情防控网底。第五条 “五有”。各社会单位、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做到“五有”,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第六条 “一网格”。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人员到户、到人,做好假期返乡人员(特别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工作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和日常健康监测工作,督促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强调出现发热等症状后的自我隔离和报告。加强巡回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了解、核实和报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预防为主,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比如说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少聚餐,这些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方式不仅能够防控新冠肺炎,也能够防控其他传染病,是很好的措施,希望这些良好的习惯变成我们生活的常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二是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做好专业机构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就是要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基本方略贯穿到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变成专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三是突出重点,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分类有序地开放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机构要根据机构特点认真进行排查,补齐短板,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加强个人防护指导,降低受疫情影响的风险。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要推进疫苗、药物的科技攻关,推进快速检测试剂和设备的研发,强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检疫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另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的作用,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推进人员有序流动。五是落实四方责任,使防控工作全面常态化。全面落实地方的属地责任、系统部门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家庭个人的自我防护责任,形成防控合力,促进防控工作的全面常态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要坚决按期完成疫苗接种目标,全力推进18岁以上人群接种,持续推进12-17岁学生疫苗接种工作,确保覆盖率按期达标。要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重点场所严格落实扫码登记、量体温、戴口罩、消杀等措施,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物流管控力度,切实发挥好医疗机构哨点作用。要坚决落实排查管控工作,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制,做到大数据排查与村组(社区)排查相结合,对集中隔离点等重点部位、重点人员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堵住一切可能导致疫情反弹的空隙和漏洞。要加强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问题。要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环境和氛围,制定有奖举报办法,通过媒体通告、上门走访等方式加强宣传。要全面压“死”疫情防控责任,从上至下全面压实“四方”责任,加强工作督办,确保全区疫情防控大局保持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预防为主,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 比如说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少聚餐,这些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方式不仅能够防控新冠肺炎,也能够防控其他传染病,是很好的措施,希望这些良好的习惯变成我们生活的常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做好专业机构防控工作的常态化。 就是要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基本方略贯穿到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变成我们专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科学化防控,强调防控要讲究理性和专业主义,让专业的人员和知识在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 疫情防控科学是由公共卫生科学、流行病科学、治理科学、心理科学等多种科学组成,要让防控有科学性,就需要发挥多科学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均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继续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防控策略不包括三防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机构或个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可罚款和拘留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2种观点: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分析如下: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或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亲友等人阻碍卫生防疫机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疾病防控职务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聚集打麻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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