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这种情况下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众所周知,离婚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因为男方在监狱期间并没有人身自由,难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难以就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数额以及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且不能共同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有人身自由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女方需持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抚养费证据以及财产证据起诉至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女方离开住所地且已经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向女方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会联系男方。经法院联系到男方后,法院会先组织调解,在此阶段,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安嘉律师提醒您,调解书就相当于离婚证,要妥善保存。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会转到审判程序。进入审判程序后,这种情况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只能是转交送达。法院会依法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后,同时会按照既定时间组织庭审。由监狱依监管情况等决定能否到场参加庭审,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确已破裂,则出具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并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财产问题。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则出具判决书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之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九十条规定的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女方应搜集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随后向女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将女方的离婚诉状、相应的证据复印件或复制品、传票送达至男方监所,并由监所协调在监所开庭审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受诉人民法院如果查明最终案情属于此种情形或者婚姻法32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