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任务是: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加强考试招生管理。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1.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兴趣爱好,为学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坚持普职并重,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阶段教育。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规则程序,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坚持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持因地制宜,加强省级统筹管理,以地市为主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2.改革目标。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今年的考试依然为全省统一命题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纳入中招统一管理。体育考试纳入综合素质评定之中,进行运动与健康素质测评,按满分70分计入中招录取总成绩;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按照三科满分共30分计入中招录取总成绩。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生物、地理、音乐、美术等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也应进行学业考查(考试),由初中学校组织实施,体现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之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考改革对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入提高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新阶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建立与新课程相适应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制度建设。近四年来,各地在推进中考改革的工作中,按照我部“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的要求,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在中考改革的各个关键环节形成了许多符合素质教育要求、操作性强的做法,基本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中考制度,为在全国全面实施中考改革奠定了基础。各地涌现了一批先进典型,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师、学生充满了活力,素质教育得到较好落实,课程改革逐步深化。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考什么教什么、机械重复训练、唯分数录取、恶性竞争生源、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唯一标准的错误做法,增加了学生学业负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误导了中小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影响了课程改革的全局。因此,全面实施中考改革,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
第1种观点: 配额生,简单来说就是中考后考生成绩未达到理想高中的分数线,示范性高中有配额比例一般是50%。配额是中考的新型“捷径”是教委统一规定的,按照学生在学成绩综合素质以及所做的很多经过教委,学校的考核给出最后成绩。有配额志愿的考生,如总成绩低于招生学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未完成配额生,招生计划的剩余指标,市招考办收回统一改录配额统招生,即在没有被省重点高中统招或自费、市重点高中统招或配额、民办学校录取或提档。【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推进教育公平为改革指导思想,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发展素质教育,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通过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考试招生制度的正确导向作用,推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多样发展,为学生长期发展夯实基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配额,就是指每个学校分到一定的名额,那么在中考分数线划出来之后,没有达到分数线的,根据中考分数从高到低排列,有多少个配额生就收前多少名的人。重点高中配额生录取以各初中学校为单位,按考生填报的配额志愿、考生所在学校的配额指标、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重点高中配额生录取时,按学校配额招生计划划定分数线,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时,采取“取多不取少”原则。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1.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完善国家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在东部地区高校安排专门招生名额面向中西部地区招生。部属高校要公开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合理确定分省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属地招生比例。2017年录取率最低省份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从2013年的6个百分点缩小至4个百分点以内。2.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部属高校、省属重点高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农村学生。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具体办法,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
第3种观点: 配额生,简单来说就是中考后考生成绩未达到理想高中的分数线,示范性高中有配额比例一般是50%。比如一中今年招生1000人,配额生名额就有500人后有教育局给每个学校下发指标(按所在学校应届毕业人数的多少来分派),在学校内部。配额生在录取时,各示范性高中学校不人为划定最低录取线,而是在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配额生计划内根据报考条件择优录取;配额生在入学时与统招生同等待遇,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正常交纳学杂费。为体现公平原则,未在初中本校连续就读初二、初三年级的学生不能参与分配给该校的配额生录取。有配额志愿的考生,也叫平挂生。如总成绩低于招生学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21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未完成配额生招生计划的剩余指标市招考办收回统一改录配额统招生,即在没有被省重点高中统招或自费、市重点高中统招或配额、民办学校录取或提档,并且报了有未完成配额生招生计划剩余指标的市重点高中统招或配额志愿的考生,按考生成绩把剩余的指标录满,这些考生为配额统招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1种观点: 配额生,简单来说就是中考后考生成绩未达到理想高中的分数线,示范性高中有配额比例一般是50%。比如一中今年招生1000人,配额生名额就有500人后有教育局给每个学校下发指标(按所在学校应届毕业人数的多少来分派),在学校内部。配额生在录取时,各示范性高中学校不人为划定最低录取线,而是在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配额生计划内根据报考条件择优录取;配额生在入学时与统招生同等待遇,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正常交纳学杂费。为体现公平原则,未在初中本校连续就读初二、初三年级的学生不能参与分配给该校的配额生录取。有配额志愿的考生,也叫平挂生。如总成绩低于招生学校统招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21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未完成配额生招生计划的剩余指标市招考办收回统一改录配额统招生,即在没有被省重点高中统招或自费、市重点高中统招或配额、民办学校录取或提档,并且报了有未完成配额生招生计划剩余指标的市重点高中统招或配额志愿的考生,按考生成绩把剩余的指标录满,这些考生为配额统招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的教育改革之后,中考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职高和普高的录取比例进行了调整,变成了5:5。也就是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半能上高中考大学,另一半只能上职高,并且严格控制这个比例。个别的地区甚至实行中考一考终考制,就是中考只有一次机会,更是不允许复读。考不上只能去职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任务是: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加强考试招生管理。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1.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兴趣爱好,为学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坚持普职并重,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阶段教育。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规则程序,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坚持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持因地制宜,加强省级统筹管理,以地市为主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2.改革目标。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