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且履行完合同,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被视为登记一方的财产,应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使用个人财产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一般会判决该房产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房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