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向被征收人告知征收的土地用途、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等事项,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对于征地物品评估是否需要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征地物品评估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权益,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其同意。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土地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向被征收人告知征收的土地用途、征收范围、补偿、安置等事项,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所有权人有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