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合同后,由于需要手续,土地补偿费用不能马上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土地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土地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为国家所有,需要在3个月内支付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用,村集体的会计可视其为债权,暂住往来账,可根据土地征用补偿合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