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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交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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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一、没有登记档案怎么补办结婚证

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是存在不予补发情况的:

1)第一是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2)第二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候未达到法定的婚龄,申请补领的时候仍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3)第三是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候,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者难以查证的。

2、无原始档案补办结婚证办理手续,如果说当事人确认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后,当事人就应该要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

3、如果说无法出具以上的证明,也可以经过婚姻登记处的查证后,由当事人来作出书面的查档情况说明:

1)当事人同时要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证户口本上的夫妻关系记载、机关、档案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两名近亲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又或者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另外,提供证明的近亲属还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如果说不出具的话当事人无法补办结婚证。

二、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提供材料

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当事人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当事人丧偶的,应当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和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志愿者和超期服役士兵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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