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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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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n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nn(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nn(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nn(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nn(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nn(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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