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征率规定,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土地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的征税范围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只有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后转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转让;
2、只有有偿转让房地产,才属于征税范围,房地产的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土地的征税对象。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也不是土地的征税对象;
3、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