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可以领取的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如下: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材料如下: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总而言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根据其缴费年限而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本人银行活期存折以及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保职工在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再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