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期内又犯罪的,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同新的犯罪施行数罪并罚。2、这种情况下,会对后一个犯罪进行审判,并将审判的结果与第一次犯罪的一年有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3、我们国家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加重原则,即在两个刑罚的重刑罚之上、两个刑罚的之和之下进行量刑。
一、哪些犯罪行为中抗法的数罪并罚
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
三、判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又被称为暂缓量刑或缓量刑,一般指的是对于触犯刑法,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且如暂缓执行期间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即规定一个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限内,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在缓刑期间如果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则撤销缓刑,前罪后罪进行数罪并罚。
适用缓刑必须要符合两点:
(一)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微;如判以重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
(二)犯罪人确有悔罪表现,且认为如暂缓执行期间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反分子和累犯一律不适用缓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