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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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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双方都应该相互尊重、互相谦让,一同协商处理问题。

双方协商一致成功后,最好签订一份协议,这样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可以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可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跟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失败的,当事人任意一方或者双方都可到当地乡(镇)或者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假如乡镇没有受理,当事人和双方都可直接向县或者国土局进行申请,如若条件符合受理,可指定受理或者是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如先行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时间里向上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接到处理决定后也可以在30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接到复议申请的上一级处理机关以后,给出复议决定时间一般都是在3个月之内。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起诉。在处理宅基地权争议时间里,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宅基地现状跟破坏其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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