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有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必须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